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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作品的认定及著作权归属问题

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4-04-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主要由两个要件构成:第一,作品的作者同单位之间必须是一种职务性的上下级关系,即劳动法或者类似劳动法(例如国家公务员同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作品必须是履行单位工作任务的结果。所谓单位工作任务,指职工根据单位下达的书面或者口头指示创作与本单位工作业务范围有关的作品。

  单位工作任务又可分为两部分:第一,创作的作品必须与单位的业务范围有关;第二,单位应当有明确的工作指示,至少有口头指示。尽管职务作品通常同本单位的工作业务范围有关,但是,并非是与本单位工作业务范围有关的都是职务作品。不是为履行单位工作任务创作的作品,即使其内容与单位的工作业务范围有关,也不是职务作品。因此,在认定职务作品时,上述有关职务作品的要件以及关于单位工作任务的两个部分缺一不可,否则不能视为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的概念存在相似点,在区分著作权归属时明确两者的区别有助于问题的解决。

  著作权法第11条第三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可见法人作品的构成要件有以下三点:1、作品是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之下完成;2、作品代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3、作品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外承担责任。

  法人作品要求作品是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创作出来的;而职务作品是作者个人意志的体现。

  法人作品的作品创意来源应来自法人和其他组织,单位不仅仅提出作品的创作目标和具体要求,还会对作品的构思和创作等创新环节会深入干涉并形成明确完整的意见。

  作品责任的承担主体这一因素决定了作品属于职务作品还是法人作品,如果该作品责任由作者承担,则是职务作品。如果作品责任全部由单位承担,则是法人作品。

  依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不由单位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且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是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作者为完成单位任务,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属于特殊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单位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

  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十七条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十五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三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第十八条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十九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十一条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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